為什么CFIUS要反對中國人買燈泡的交易?
文章來源:恒光電器
發布時間:2016-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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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2日,飛利浦公司宣布由于美國國家安全審批機構CFIUS的反對,其已經停止向中國投資者出售Lumileds公司80%的股權,將尋求和其他潛在買方的交易。這樣一個看起來“雙贏”的交易,因為美國國家安全審批的因素而落空了。飛利浦公司CEO失望地表示,質量,CFIUS的反對是出乎交易雙方意外的,誰也不會想到美國政府會反對一樁照明設備的買賣交易。而更讓飛利浦公司失望的是,由于交易雙方事先根本沒有將國家安全審批認為是交易的“攔路虎”,商業照明燈具,因此在交易文件中并未設置常見的“反向分手費”, led亮化工程公司,來自中國的投資者金沙江創投并無合約義務向飛利浦公司支付在國家安全審批未獲得時的分手費。
美國政府為什么會反對這樣一樁看起來沒有任何國家安全擔憂的并購交易?美國政府的國家安全審查究竟有無規律可循?中國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如何在交易里分配政府審批的風險?本文將做一解讀。
這個被美國政府所反對的交易標的是飛利浦旗下的Lumileds公司80%的股權,這也是飛利浦剝離旗下照明資產,LED燈管,欲將賣出后剩余照明資產其單獨上市的戰略計劃之一。仔細研究Lumileds公司的情況,便會發現這家公司遠不是飛利浦公司CEO所聲稱的“不明白美國政府為什么要阻止我們將燈泡賣給中國人”的交易那么簡單。由于CFIUS的反對理由保密而無從得知其反對該交易的具體理由,但從分析Lumileds公司的具體情況中,我們還是可以得出一些啟示。
首先,Lumileds擁有世界領先的照明技術,轉讓公司的股權的同時,公司所擁有的許多專利技術也將一并納入中國企業手中,而美國政府在對并購交易進行國家安全審查的時候,對涉及到先進技術并購交易的審查是尤為謹慎的——涉及到先進且敏感的技術并購交易,將面臨更加困難的國家安全審查;
其次,Lumileds公司所生產的一般照明產品和汽車照明設備,廣泛的應用在美國市場,試想當美國許多城市的廣場、家庭、各類場所的照明產品和汽車照明設備等由一家中國控制的公司生產,這會不會給審查交易的美國政府帶來國家安全的擔憂呢,這些照明設備是否被用在軍用設備上?
第三,中國投資者團中的南昌工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國有大型企業背景也不可避免的會帶來一些“中國政府”支持的并購交易的暗示。
從已有的事實進行分析,ROSH認證,美國政府所反對的這樣一個并購交易,看上去似乎并不是單純的一個“燈泡交易”那么簡單。這就給中國走出去的企業提了一個醒:在中國企業的并購交易已經成為美國國家安全審查最主要的審查對象之一的背景之下,對涉及到美國并購交易的國家安全審批,采取更為謹慎和保守的態度去評估交易的國家安全審查風險是非常有必要的。
美國國家安全審批有無規律可循?
從CFIUS2015年向國會所提交的報告中,店鋪照明,我們可以得出美國國家安全審查的一些規律:
首先,盡管“國家安全”并沒有在相關的法案中進行定義,但一般來說,涉及到美國政府、涉及到先進技術、涉及到國防工業或軍用、涉及到鄰近軍事基地、涉及到基礎設施和能源、涉及到美國禁止出口技術的研發、涉及到敏感信息、涉及到政府合同、涉及到外國政府控制等的并購交易將受到較為嚴格的國家安全審查;
其次,中國企業進行的并購交易已經成為美國國家安全審查對象的“大戶”,LED照明工程,2011-2013(CFIUS最近的統計數據僅到2013年)中,來自中國的并購交易成為最多審查對象,占到近20%;
再次,美國國家安全審查中,幾乎一半以上的交易將進入第二審查期,意味著交易方將向美國政府提供更多的信息以消除國家安全方面的擔憂;
第四,更多的交易面臨無法在國家安全審查規定的時限內達成安全審查完成的情況下,醫院led照明,采取先撤回申請再重新提交的方式,以便重新計算安全審查的時限(第一階段30天+第二階段45天+美國總統決定15天);
第五,在美國國家安全審查中,交易雙方可以通過所謂的國家安全風險減輕協議(Mitigation Agreement)來獲得審批,比如采用剝離敏感資產、只有批準的授權人員才能接觸某些技術或信息、只允許美國人處理某些產品或者服務、禁止收購方員工進入相關場所等等。美國政府在采用國家安全風險減輕措施的方式下,道路照明,進一步加強了并購后的監督管理,其將一直對國家安全風險減輕協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在了解美國國家安全審查的一些規律之后,工程照明,恒光電器,照亮您的生活,中國投資者應當如何在跨境并購交易中分配政府審批的風險?
政府審批主要可以分為幾類:第一類是反壟斷審批;第二類是國家安全審批;第三類是行業審批(比如金融業、能源業等主管部門的審批)。
跨境并購交易中對政府審批風險的把控,首先是識別政府審批的種類、機構、重要程度,在某些敏感行業,識別政府審批需要采取“保守”的態度,比如去年紫光認購15%的西部數據股份,盡管嚴格從法律角度上看并不需要進行安全審查(不是規定的“covered transaction”),但雙方出于審慎的態度,仍然將該交易提交給了美國政府進行安全審查 – 這就是在敏感行業進行并購時應當采取的態度;其次是將識別出來的政府審批在交易中進行風險分配,買方不能承擔過多的政府審批風險,必須在交易文件中有風險敞口的控制手段,比如獲取政府審批義務努力程度、對審批所付代價進行量化等;第三是保留商業上的靈活退出的可能性。
具體來說,做好政府審批風險的控制,主要應當做到如下幾點:
第一、關注獲取政府審批的努力程度。在獲取政府審批的時候,買方應當采用何種義務程度往往成為買賣雙方并購交易談判中的焦點和難點。比如是否應當采用Hell or high Water obligation(排除萬難義務,意即無論在何種情況下,酒店led照明,買方都需要和賣方完成并購交易,不論政府審批機構給交易的批準放置任何難以實現的前提條件,這種義務對于交易的買方來說是極為繁重的義務),賣方往往會堅持要求買方去承擔這樣繁重的義務,照明產品,而買方一般只愿意承擔Commercially Reasonable Endeavors(商務合理努力,即在商業上可行能承受的努力程度)的義務。在近來的大型并購交易中,Reasonable Best Endeavors(合理最大努力)義務去獲取政府審批似乎成了行業慣例。在政府審批未能獲得的時候,照明資質,哪一方應當承擔另一方因未獲得審批而造成的時間、金錢損失也是買賣雙方談判的重點之一。


































































